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内)决字[2025]第0805号
被处罚单位:南宁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2023年04月25日09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民警董X、李
XX和高新分局内保大队副大队长张XX定在高新区步步高梅溪新天地商场检
查时发现,步步高梅溪新天地商场保安员部分未持保安员证上岗。经调查发
现,步步高梅溪湖新天地与XXXX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2
年10月1日签订安保外包服务合同
以上事实有X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XXXXX保安服
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X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
执照、X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保安从业单位备案证、保安
员花名册、步步高梅溪新天地外围及停车场安保外包服务合同、保安经理崔
XX、保安员李XX、谢XX、张XX、严XX等未持保安员证保安员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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