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内)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单位:上海惟****,地址:,法定代表人:韩***
  现查明:2024年09月25日16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民警董X、胡 XX对芙蓉区龙湖长沙芙蓉天街商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场部分保安员未持 保安员证上岗,经调查发现,XXXX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2023年 8月与X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已签订保安服务外包合同。
  以上事实有X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执照、保安服务 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证、保安服务合同,X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 公司区域经理吴X询问笔录、现场保安经理张X询问笔录、保安员杨XX、 何XX、杨X、徐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