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40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谢*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依然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刘斌用于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并获利8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因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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