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白)决字[2025]第0145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白衣*******,现住湖南省津市市白衣*******。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7时许,邹XX与其母亲马XX因宅基地纠纷在津市市白衣镇XX村X组住宅界址附近发生争吵,二人在抢夺钉耙过程中发生拉扯并一起跌入马XX住宅后屋檐排水沟内继续扭打在一起。后马XX呼喊其儿子邹XX(与马XX同住),邹XX闻讯从家中赶到现场,见二人扭打在一起便冲上前对邹XX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津市市XX局XXXX室鉴定,邹XX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左小腿下段皮肤裂伤,该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津市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