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54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新化县曹家镇百兴*******。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21时许,李X饮酒后驾驶XX小型汽车途经新化县上渡街道XX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司法鉴定,李X血液酒精含量为98.73mg/100ml。经查,李X于2020年8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李X陈述、证人证言、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抽血告知书、现场图片及视频、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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