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禁)决字[2025]第0456号

  被处罚人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白泥镇那里村上寨*******,现住白泥镇那里村上寨*******。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林**与留许黎健在在自己租房龙山电竞811房通过电子烟吸食依托咪酯,2025年06月19日15时许,永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林**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体内依托咪酯含量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林XX讯问笔录、2.现场检测报告、3.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