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0883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金*******,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裕*******。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xx怀疑刘xx与其丈夫丁xx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2025年6月4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在桃江县灰山港镇裕民社区对面詹xx经营的商店拿快递时看到刘xx坐在詹xx店铺的肉铺后随即两人发生争吵。违法行为人胡xx拿起肉铺上的一块肉骨头朝刘xx砸了过去,肉骨头打到了刘xx的左手臂,导致刘xx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情况;2、受害人陈述,证明了其受伤害过程;3证人证言,证实了案件发生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胡X丽的到案过程;5、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胡X丽的身份情况;6、违法行为人胡X丽的陈述,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如实陈述,与其他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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