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0936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3年7月份至今,欧×××通过绕过七星街镇自来水厂安装的水表,在七星街镇自来水厂的输送管上私接水管,单独或伙同其子欧×××盗用七星街镇自来水厂的自来水,用于灌溉自家养鱼的池塘及种菜的田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因欧阳**违反治安管理时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