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0935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至今,欧×××通过绕过七星街镇自来水厂安装的水表,在七星街镇自来水厂的输送管上私接水管,单独或伙同其父欧×××盗用七星街镇自来水厂的自来水,用于灌溉自家养鱼的池塘及种菜的田土。2025年6月19日,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欧阳**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