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51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06月17下午16时至16时30分许,2025年06月17下午16时52分至16时59分,违法人胡X以占有为目的,到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安置区57栋26号负一楼情趣屋成人用品自助售卖店内以撬售卖机柜门的方式盗走自助售卖机内的三个“飞机杯”,另盗走店内蓝色水桶一个,多用插头两个,摄像头一个。
以上事实有胡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照片、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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