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凯)决字[2025]第093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
  现查明:刘××与张×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债务、情感问题发生争吵。2025年2月份期间,刘××通过抖音、小红书等社交网络平台多次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公然侮辱、诽谤张×,以此破坏张×的名誉。2025年6月19日,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抖音和小红书等截图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