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潭公(射)不决字[2025]第0054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射埠*******,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5时许,张××在湘潭县射埠镇××村××组××××商店大厅内,用周××放置的“打鱼”游戏机(按照1元100分的比率换算上、下分积分,属于赌博机)从事赌博活动。张××此次上分20元人民币(2000分),至被民警现场查获时,“打鱼”游戏机内仍有2710分积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XX、周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