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1353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5月份以来,彭X兰为了牟利,在明知名称为“凤凰涅槃”、“东方狮王”的捕鱼机具有赌博功能的情况下,仍以60元每天的租金价格,将自家位于浏阳市金刚镇平湾村“小X子商行”的场地出租给赖X英与陈X胜等人用于摆放捕鱼机供赌客用于赌博,彭X兰从中获利2-3千元不等。2025年6月19日,彭X兰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彭X兰的陈述与申辩;2、赖X英、陈X胜、刘X桂的陈述;3、现场查获照片;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5、鉴定文书;、6、到案经过;7、现实表现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