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射)决字[2025]第0470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射埠*******,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至19日,周××将一台自购的“打鱼”游戏机(按照1元100分的比率换算上、下分积分,属于赌博机),放置在湘潭县射埠镇××村××组自家经营的××××商店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25年6月19日15时许,张××在该“打鱼”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时,该设备内有赌资33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周XX、张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叁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周**的334元赌资及“打鱼”游戏机赌具予以收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