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东)决字[2025]第0694号

  被处罚人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张谷*******,现住国大龙柱子巷子口*******。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荣*在东茅岭街道南湖大道土桥巷的民房内食电子烟,经尿检呈依托咪酯呈阳性。另查明违法行为人2024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岳阳楼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尿检报告、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2024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岳阳楼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荣*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