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261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塔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9时许,违法嫌疑人詹xx在郴州市苏仙区xx学院明德楼一教604教室故意裸露自己的阴茎,詹**的行为正好被正在教室自习的大学生曾xx发现。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从重处罚原因:2019年詹**因在公众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行政拘留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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