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田)决字[2025]第154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肖XX开始帮助康XX收取澳门“地下六合彩”码单,报酬为收单金额的5%,肖XX通过微信收取码单的方式报单至上线康XX,至2025年6月17日结束。期间,肖XX共向微信好友肖X1等数十余人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累计收码单金额54000余元,获利2100余元。肖XX对其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