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荔)决字[2025]第027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二酉*******,现住湖南省沅陵县二酉*******。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8时许,在沅陵县沅陵镇XX小区的一栋楼的三楼房间里面,唐X在明知是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手机卡,供他人拨打诈骗电话。在唐X手机卡被封之后,唐X主动联系谢X向谢X借其手机卡,并承诺赚钱后两人平分。之后,谢X在明知是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手机卡供他人拨打诈骗电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谢×的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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