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田)决字[2025]第1548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田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田坪*******。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康××开始要求肖××帮助其收取澳门“地下六合彩”码单,报酬为收单金额的5%,收单方式为微信报单,后康××将肖××上报的码单下单至“28圈”赌博平台上,至2025年6月17日结束。期间,康××共收到肖××码单金额54000余元,康××获利2200余元。康××对其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康**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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