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咸)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咸塘*******,现住湖南省衡南县咸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毛×善因赌博分别于2016年1月28日、2022年7月23日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2025年6月19日14时许,毛×善伙同李×华、叶×贵、“小芳”四人坐方,在衡南县咸塘镇原××村老村部一楼黄×策夫妇开的牌馆里以“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下注10元至20元不等,输赢4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华、毛×善、叶×贵的陈述与辩解,查获的赌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