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42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大禾*******。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下午1时许,在邵东市大禾塘邦盛凤凰城附近的玉竹小区一麻将馆内,李**找到李群芳,让李群芳提供银行卡号码给她,随后李**将该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成员,收到被诈骗人员姬小强的一笔5万元的诈骗资金。李群芳的银行卡之后被宁夏公安机关给冻结,被登记为涉案一级卡。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以上事实有李**的供述、李群芳的供述,资金交易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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