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田)决字[2025]第1546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肖××自2025年6月8日开始在肖××处报单购买澳门“地下六合彩”,2025年6月8日晚购买“地下六合彩”1880元;2025年6月9日晚购买“地下六合彩”340元;2025年6月10日晚购买“地下六合彩”2624元;2025年6月11日晚购买“地下六合彩”7110元。一共购买了4次,共计购买金额为11954元,共获利52000余元(其中42000余元未到账),肖××对其购买“地下六合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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