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0841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明山头镇丰安*******,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今途*******。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1时许,违法人蔡××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城无名电游室内担任服务员,为利用“打鱼”赌博机赌博的郭×提供收钱上分、下风退钱的服务;2025年6月18日22时许,蔡××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城无名电游室内为利用“打鱼”赌博机赌博的杨×提供收钱上分、下风退钱的服务。2025年6月19日0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蔡××、郭×、杨××的陈述;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