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454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黄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黄泥*******。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9日许**在永兴县便江龙山路龙山国际公寓811房林莎莎家吸食依托咪酯,经对许**尿液检测,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许**笔录材料,阮甜甜等人笔录材料,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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