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
现查明:2025年4月,彭x通过快手直播平台直播的时候,被我辖区未成年人钟xx关注,之后两人相互关注并加了微信好友,继而发展成网上恋人关系。2025年5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彭x在与钟xx视频聊天时提出要求看钟xx的私密部位,钟xx多次拒绝后最终同意了,在视频聊天过程中向彭x展示了自己的胸部及阴部。之后彭x多次向钟xx提出到湘潭市去与彭x发生性关系,称其在与钟xx视频聊天的过程中,对钟xx的私密部位进行了截图,并且以将隐私部位的照片发布到网上进行威胁,但是被钟xx拒绝,2025年6月7日,钟xx到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6月9日,彭x再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钟xx,要求钟xx向其转账50元买烟抽,并再次以将钟xx的私密照片发布到网上为威胁,要求钟xx向其转账。钟xx在其威胁下,于2025年6月10日向其奶奶要到钱之后,通过微信向彭x转账35元。同日下午,彭x以将私密诈骗发布到网上为威胁,要求钟xx向其转账10元购买手机壳,钟xx被迫在18时许再次通过微信向彭x转账9.5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彭x的陈述与申辩;
2、被害人钟xx的陈述;
3、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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