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西)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田市镇岩*******,现住邵阳县塘田市镇岩*******。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陆×在明知出借电话卡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于2025年2月18日按“吴×辉”的要求到大祥区第一中学旁某电信代办点办理了5张电信电话卡,之后非法出借给“吴×辉”使用。陆×名下的上述电话卡因多次拨打诈骗骚扰电话被预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涉诈预警电话卡名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陆*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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