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龙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龙庄*******。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谌XX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XX新村2栋楼下盗窃一辆雅迪牌白色两轮电动车(无电瓶),后于2025年6月17日以160元的价格在XXXX小区门口卖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谌**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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