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泉)决字[2025]第1512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泉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2时许,伍X酒后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B区14栋芙蓉兴盛超市的门口路边上随意对车辆进行打砸并无故打人,造成一辆白色长安汽车、一辆白色本田汽车受损,黄XX受伤,后伍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伍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