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梅)决字[2025]第069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梅溪街道花果畈社*******。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早上5时许,违法人周某某从某某菜市场买完菜后回家,中途经过某某汽修厂时便进去捡废品,在捡废品过程中看到汽修厂修车棚内有一个汽车轴承,周某某便产生盗窃轴承赚钱的想法,随后周某某将一个汽车轴承装入塑料袋内,然后骑电动车离开现场。
2025年6月18日早上5时许,违法人周某某买完菜经过岳阳楼区某某汽修厂时,产生盗窃汽修厂内物品的想法,后周某某进入汽修厂内将一个电动扳手和配件偷走,接着周某某骑电动车离开现场。早上9时许,周某某将盗窃得来的轴承、扳手和配件卖给一位路过的收废品男子,共计获利10元。
2025年6月19日早上5时许,违法人周某某买完菜经过岳阳楼区某某汽修厂,便准备再次盗窃厂内财物,周某某进入厂内后就被汽修厂老板王某某发现并抓住,于是王某某报警求助,值班人员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周某某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行为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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