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9时许,高警局××支队××大队民警王×、苑××在××县××镇××村高速收费站出口执勤。2025年06月19日9时55分, 执勤民警王×、苑××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湘EKD××6的白色本田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坐在该车后排的三名乘客有未系安全带的行为。民警王×随即对该车的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驾驶员许×卫不愿意接受民警王×的安全教育,将车窗关上。后民警王×要求驾驶员许×卫将车辆熄火,接受进一步检查。但许×卫拒绝将车辆熄火,不配合民警的检查。民警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后对许×卫进行警告,要许×卫熄火下车,配合民警检查,警告无效后,民警对许×卫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10时32分,高警队××大队副大队长周××带领民警唐×平、肖×强赶往现场。周××在与驾驶员许×卫沟通时,民警王×要求许×卫熄火下车,许×卫情绪激动,对民警王×扬言“我要冲撞第一个冲撞死你!”、“你到前面试一下!”、“你到我前面试一下!”,并用手拨动车辆档把。周××见许×卫拨动车辆档把,便组织民警将许×卫控制。民警王×在控制许×卫时,许×卫反抗,造成民警王×左手皮肤裂伤,上肢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高警局××支队××大队民警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现场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王×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