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兴宁*******。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于2025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伙同违法行为人廖×勇在资兴市××镇××村××组××号盗窃一辆未上锁的红色纵情牌男士125摩托车;2025年5月21日16时33分,违法行为人谢×盗窃“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游戏账号,价值500元;另查明违法人谢×于2025年6月1日在资兴市××镇××村为赚取好处费将自己的134××××64的电话卡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致使他人被骗,而事后谢*未拿到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勘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宁波市公安局的报案材料、断卡线索来源、通话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年内盗窃二次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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