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陶)决字[2025]第0556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大忠*******,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大忠*******。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郭×华在祁阳市大忠桥镇梅泉村一民房前禾坪参与“扒船”赌博,赌注每注20元至100元不等,上不封顶,违法行为人郭**自2025年4月份组织人员参赌,由参赌人员自行发牌,用扑克牌发三张牌,根据牌面点子大小比输赢,点子小的赔钱给点子大的赌客,赌场每天组织上午、下午两场赌局,并从每场牌局中抽水400元,每天抽水800元,自2025年5月份开始,安排专门人员望风,并支付工资200元每天,赌场全场参赌人员达20余人,全场输赢达上万元,违法行为人郭**累计抽水获利1200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检查证、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郭**系赌场组织者,为赌场提供条件,并从中抽水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