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龙)决字[2025]第073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龙洞*******,现住湖南省湘乡市龙洞*******。
现查明:2023年4月份开始,谭××在网络上购买了枪支的配件并在家组装成枪支,然后在其妻子家院子里试枪。2025年6月18日,谭××与其妻子陈××在×××办事处××村××河边将其高压气枪及相关配件用角磨机销毁丢入××河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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