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火)决字[2025]第084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油溪*******,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04时30分许,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海鲜市场综合楼X楼楼下,见停放在该地的一电动车(黑色乖乖兔牌,电瓶容量72V20毫安,受害人于8年前花3000元购买)未拔钥匙且无人看管,遂将其骑回自己长沙县榔梨街道XX小区的家中,随后供其自己使用。2025年6月19日,民警经电话通知,其携带被盗电动车主动来长沙市芙蓉区火星派出所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人的称述和申辩;受害人的谈话材料;天网视频及截图;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