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X在永丰街道三X小附近闲逛的过程中发现胡XX家中一楼厅屋内放一台打鱼机,肖XX通过现金支付了20元投注上了2000分,采取炮弹打鱼的方式获取积分,最后以积分获取“打鱼机”内三包芙蓉王香烟,价值75元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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