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金)决字[2025]第069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安山*******,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安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在上线吴×的指令下,通过网上办理多张电话卡并实名激活后将该三张电话卡以及一台手机提供给上线吴×,吴×在违法行为人张×的帮助下在手机内下载hc某端口的软件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呼叫转移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岳阳分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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