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永)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21时许,XXX驾驶XXX小型轿车行驶至XX市XX区XXXXXXXX路段时,与行人XXX发生碰撞,造成行人XXX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XXX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该事故经凤凰园交警大队初步调查认定:XXX负全部责任。XXX在案发后未对现场进行保护直接驾车逃离现场,已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XXX的供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初步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