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回)决字[2025]第0480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崀山*******,现住湖南省新宁县崀山*******。
  现查明:唐×在2025年6月11日21时许在崀×国际大酒店1506号房间伙同他人一起吸食了冰毒,唐×的苯丙胺类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