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宜)决字[2025]第041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官岭*******,现住湖南省常宁市官岭*******。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1时许,周XX走路经过常宁市XX步行街XXXXXX商品店时,想进店买把剪刀,周**在店内逛时,发现无人关注其,遂想偷点东西回家,周XX在店内一楼盗窃了两卷保鲜袋,周XX将盗窃得来的保鲜袋放在自己的红色花袋子内,后又上至店内二楼,在二楼盗窃一个黑金色长城牌电饭煲,周XX将盗窃得来的电饭煲也放进自己的红色花袋子内,后周XX未付款逃离现场,盗窃的物品价值160余元。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与申辩,陈XX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