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决字[2025]第088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三*******,现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三*******。
  现查明:2025年3月23日20时许,熊××邀集违法行为人胡××到其娱乐室搞斗牛赌博,胡××遂到了桃江××学校旁熊××的娱乐室,后胡××同违法行为人李×、杨××等人开始搞庄家押注至少500元,闲家押注至少100元的斗牛赌博,至2025年3月24日凌晨0时许,该场赌博才结束,经查,该场赌博输赢至少18万元。违法行为人胡××因涉嫌赌博被公安机关受案调查后,多次采取手段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传唤,拒不到案,且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拒不承认自己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胡××参与斗牛赌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且态度十分恶劣。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可证实案件来源;2.证人杨××、李×等人的证言可证实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3.辨认笔录可证实参赌人员身份情况;4.到案经过可证实到案方式;5.户籍信息可证实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