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07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2年06月09日5时至7时许,违法行为人陈**为图财,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汀湘十里13栋402宿舍临时起意,通过盗取室友手机利用手机短息验证的方式,窜改室友刘晴程的支付宝密码盗取其支付宝内3500元,归还手机后随即从长沙乘坐高铁逃至深圳,将其盗窃的财务挥霍一空。2023年02月9日,违法行为人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0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04月14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建议作行政处罚。 2025年06月19日违法行为人陈**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QQ转账账单、提现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3年0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04月14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建议作行政处罚;2023年8月12日因为盗窃被长沙市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4年5因涉嫌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安徽宿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