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093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4年9月份,曾××将自己名下的623668295001147××××中国建设银行卡和绑定的支付宝借给好友曾××使用。2025年1月份,曾××发现曾文琛拿其623668295001147××××中国建设银行卡和绑定的支付宝在赌博平台用于赌资结算,但为了从中获取利益,仍将其银行卡和支付宝继续提供给曾××使用。2025年2月21日,曾××名下的623668295001147××××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账一笔王××被诈骗的500元赃款。2025年6月19日,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的陈述和申辩、聊天记录截屏、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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