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0768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黄材*******,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姜**为谋求违法利益,于2025年6月16日6时许,伙同违法行为人喻雷中一起从宁乡市驾车前往湘潭市雨湖区寻找盗窃作案目标。于2025年6月16日9时至13时许,姜**与喻雷中一同窜至湘潭市雨湖区白石公馆处,将中国移动湘潭分公司布置于白石公馆第7楼至第16楼楼道内电井的网线馈线采取剪刀剪断的方式取下并放至随身携带的包中盗走。二人得手后返回宁乡市,并将盗窃得来的网线馈线藏匿于姜**家中,二人共计盗窃网线馈线70余米。 2025年6月19日,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姜**与喻雷中,二人经民警劝导后主动到达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雨湖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盗窃得到的网线馈线全部返还。
  以上事实有姜某某的陈述、喻某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