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渌江*******,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渌江*******。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5月13日、5月17日、5月18日,违法行为人刘×在明知丁×(在逃)在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实名办理4张电话卡(133××××6875、155××××7786、185××××8579、151××××2817)并卖于丁×,共非法获利3150元。导致四张卡共拨打诈骗电话1665条。另查明:2025年6月6日,受害人邓××接电话151××××2817导致被骗113180元,于2025年6月6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立案侦查。2025年6月19日,刘×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话单、机主信息、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壹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壹佰伍拾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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