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00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市云顶*******,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18日,违法行为人陈××先后在长沙市开福区犯下盗窃案6起:1、2025年5月28日,陈××在长沙市开福区××××××盗得1台空调柜机,后销赃100元;2、2025年6月2日,陈××在长沙市开福区××××××盗得1台空调柜机,后销赃100元;3、2025年6月6日,陈××在长沙市开福区××××××盗得1台空调柜机,后销赃100元;4、2025年6月10日,陈××在长沙市开福××××××盗得1台空调挂机、1台空调外机,后销赃120元;5、2025年6月13日,陈××在开福区××××××盗得电线若干,后销赃400元;5、2025年6月18日,陈××在长沙市开福区××××××盗得1台空调挂机、1台空调外机,后销赃120元。
  以上事实有1、陈xx的陈述;2、受害人周xx的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及监控截图;4、到案经过;5、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陈**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钱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