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610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04时许,违法行为人郭XX在汨罗市归义镇归义街酒厂小区北门,受害人柳XX驾车路过时,郭XX错认为车内的是其朋友,将柳XX驾驶的车辆拦截,郭XX与同行的刘XX走向驾驶室与柳XX交谈,郭XX认为车主语气不善,遂动手打柳XX耳光,柳XX下车推搡郭XX后,被郭XX继续使用拳头打、脚踢的方式击打头部、上半身多次,经汨罗市正义司法鉴定所认定,受害人柳XX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郭×浩的陈述与申辩;2、被侵害人柳×勇的陈述;3、证人彭×书、郑×、仇×慧、尹×的证言;4、伤情初评;5、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7、现场监控视频;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