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决字[2025]第088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炭*******,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炭*******。
  现查明:2025年3月2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同朋友杨××喝酒时,杨××喊李×一起去玉×学校旁一娱乐室内搞斗牛赌博,李×遂同朋友杨××搭乘朋友吴××的车一同前往该娱乐室,到达该娱乐室后李×同熊××喊来的胡××等人在该娱乐室内搞庄家押注至少500元,闲家押注至少100元的斗牛赌博,至2025年3月24日凌晨0时许,该场赌博才结束,经查违法行为人李×在该场斗牛赌博中输了至少110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可证实案件来源;2.证人吴××、杨××等人的证言可证实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3.辨认笔录可证实参赌人员身份情况;4.到案经过可证实到案方式;5.户籍信息可证实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