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143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全*******,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全*******。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张×途径长沙市雨花区×城×栋附近地面停车场时,见到一男子站在唐××车窗边与唐××在发生争执,故上前帮助那名男子与唐××争论,在争执过程中,张×用右拳击打了唐××左侧头部,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唐××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及截图;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