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文)决字[2025]第0371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文明*******,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文明*******。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1时许,罗光泽去往文明乡政府对面公园亭子位置(公共场所)找人打牌,而后罗光泽、罗俊云合伙与罗子亮、朱**、“小明”上桌分做4条门用扑克牌以“翻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5元至50元下注。罗光泽(合伙人罗俊云)坐背朝河位置坐庄,左手位置罗子亮、右手位置朱**、对门位置“小明”,四人赌博时有多人(待确定)进行下注,赌博时间一直持续到中午12时许。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在照片及现场绘图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