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禁)决字[2025]第026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大村*******,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大村*******。
现查明:违法人员谢XX在202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独自一人在衡阳市石鼓区XX附近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谢XX的毛发检验结果为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谢xx本人的陈述、毛发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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